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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知识产权案7年增7倍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更新时间:2007-4-26 14: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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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的生活已被一‘网’打尽了。”昨日,在一中院与知识产权局举办的“互联网环境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上,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刘勇的话引起了与会者的笑声。去年一中院受理此类案件95例,7年增长7倍。

  今天是第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一中院公布了1999年以来同网络相关的知识产权典型诉讼案例。数据显示,去年一中院受理此类案件95例,7年增长7倍。

  一中院称,1999年,王蒙、张抗抗等6名作家以网站提供作品浏览、下载,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提起诉讼并胜诉。这是我国最早受理的未经许可在网络上传播作品,引发的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中院统计,8年间,法院所受理的296起涉及网络的知识产权案件中,著作权案有192起,占总数的64%.昨日,刘勇向与会的学者、网络运营商公布了目前法院判定“侵权”行为的原则。“法院在审理涉及网络的知产案件时,网站采用链接、搜索等技术本身不作为判定是否侵权的标准,而要看行为是否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即在运用此种技术过程中,主观是否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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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首例“反流氓软件”案原告胜诉

  “很棒小秘书”侵权百度获赔30万

  本报讯 (记者 温薷) 下载“很棒小秘书”软件后使用百度搜索,页面便强行插入预置广告。为此,百度将“很棒小秘书”著作权者诉至法院。昨日,一中院一审判决百度胜诉,并获赔30万元。这也是北京首例“反流氓软件”案。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称,2004年8月,公司发现用户下载由上海很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品的“很棒小秘书”软件后,再在原告所属的百度网站键入关键词搜索时,该软件便会在百度网页搜索结果页面右下侧强行插入预置的广告页面,该页面不能被拖动,30秒后自动消失。

  百度认为,“很棒小秘书”在其搜索页强行插入广告后,容易引导或带走网站访问者,损害了其经济利益。因此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50.4万元。上海很棒公司则表示,用户享受百度搜索引擎服务时,同样有权享受很棒公司提供的服务。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利用了百度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进行商业性运作,并从中获利。同时也破坏了百度的商业运作模式,其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昨日,一中院一审判决被告及代理商停止侵权,赔偿百度30万元,并要求被告在其网站首页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

责任编辑:bccuj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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