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错过重要资讯?
马上订阅新闻邮件!
 
a 您现在的位置: 中计在线 >> 资讯 >> 互联网 >> 文章正文
文化部公布管理意见 网络音乐不能随便传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更新时间:2006-12-13 13:47:06
【字体:
 中计在线信息化频道全心上线!全力推动中国信息化进程!信息决策,易如反掌,尽在CIW信息化!
热点专题:2007暑期促销宝典
·TMMB被指绕不过韩国专利陷阱
· AMD否认外包芯片生产业务
·华为称华赛正招募大批黑客
·传大唐移动获得青岛TD项目超50%份额
·赛迪金笔杆二季度评选活动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音乐管理,文化部日前公布《文化部关于网络音乐发展和管理的若干意见》。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有关负责人12日表示,《意见》的出台首次向社会表明国家关于网络音乐的发展及管理政策。

“网络”不等于“互联网”

《意见》首次明确了网络音乐的内涵,它是音乐产品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各种有线和无线方式传播的,其主要特点是形成了数字化的音乐产品制作、传播和消费模式。

这位负责人说,网络音乐中所指的“网络”,不仅仅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互联网,它所指的信息网络是包括电信网、移动互联网、有线电视网以及卫星通信、微波通信、光纤通信等各种以IP协议为基础的能够实现互动的智能化网络的互联。

支持原创是重点

按照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关于“积极发展网络文化产业”的要求,《意见》提出,要建立优秀原创网络音乐产品评选、奖励和推广机制,奖励思想性强、艺术性高、音乐内容和网络技术完美结合的原创网络音乐产品,以不断提升我国原创网络音乐制作质量和水平。

为激发社会兴办网络文化的积极性,文化部对国内提供网络文化服务的企业取消了所有制、行业、地区、部门等各种壁垒,积极鼓励国内企业开发具有先进技术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内容健康有益的网络文化产品。

严格市场准入

《意见》重申,网络音乐经营活动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实施,其中包括网络音乐的进口活动。《意见》禁止设立外商投资的网络文化经营单位。

这位负责人指出,文化部核发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业务范围应当是网络音像产品经营,如果《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包括该项内容,比如许可从事的是网络游戏经营活动,那就属于超范围经营了。

建立进口审查制度

《意见》明确,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传播的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批准进口或备案。

《意见》指出,进口网络音乐产品,必须经文化部内容审查后,方可投入运营。已经文化部内容审查的进口音乐制品通过网络传播的,须由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依法办理手续。从事网络音乐进口业务,必须由文化部批准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

《意见》还规定,进口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网络音乐产品参照外国网络音乐产品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编辑:卢梅荣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政策出台网络音乐趋于规范
     相关评论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与无聊谩骂。谢谢配合。
    热门文章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