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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不能没有你
作者:成墨    文章来源:中计在线    更新时间:2006-10-9 10:3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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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以后,若您还受到短消息的困扰,再也不用担心欲罢不休。为了更好地保护短信消费者的权益,有关细则值得拜读……
  10月10日,《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正式“上岗执勤”,困扰消费者多年的短信息乱收费问题有望迎刃而解。为了确保该通知的顺利执行,9月26日,信息产业部再次发布《关于信息服务类用户申诉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规定用户的短信投诉要由运营商和SP举证。
  按照《细则》,信息产业部用户申诉受理中心规定,接到用户投诉后,按照“谁经营谁负责、谁接入谁负责”的原则,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应及时向提供接入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进行调查取证,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负责,相关信息服务提供商配合,核查用户申诉的问题是否存在。
  在核查过程中,《细则》还明确规定由谁举证的问题。当用户申诉反映电信业务运营商信息服务业务存在欺诈和乱收费情况时,提供服务的基础电信业务运营商如不能提供出上述用户自主订制信息服务证据,将被判定为违规订制。从而明确了短信投诉由运营商和SP举证。
  9月15日,信息产业部发布的《关于规范移动信息服务业务资费和收费行为的通知》,其核心就是“二次确认”模式。即信息服务商在收到用户服务申请后,要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信息,且请求用户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收到用户的确认反馈后,信息服务商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并相应计费,同时告知服务订制成功。
  但是在涉及用户投诉时,《通知》没有在举证环节明确规定谁来举证。现实生活中,由于受限于信息源、缺乏旁证等诸多因素,在受理用户投诉时,受理机构往往面临取证难的问题,很容易出现信息服务商与用户之间相互扯皮的现象发生。
  近年来,占据投诉榜首的家电、服装鞋帽等产品已悄然“退居二线”,取而代之的是通讯IT类产品,这其中短信息服务又是“明星中的明星”,用户要求整治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在具体处理投诉过程中,用户与信息服务商两者之间口径常常是大相径庭。面对用户投诉,服务商往往一再强调其信息服务收费的透明性与合理性,而用户却无法举证自己利益确实受到损害。最后,投诉大多不了了之。
  因此,在用户自我举证难的情况下,如果不强行规定运营商和SP自我举证,《通知》的有效执行及其执行力度将大打折扣。毕竟,面对运营商和SP,个体用户处于弱势地位,在其利益遭受侵犯时很难拿出充分证据证明运营商和SP的服务违规。
  《细则》对举证主体的明确,极大地增强了信息产业部保护消费者权益相关条例的可执行性。而举证主体明确之后,要求信息服务商自动记录并保存短信息的发送与接收时间、发送端和接收端的电话号码至少5个月也就顺理成章,以履行其举证义务。
  10月10日之后,消费者再次投诉短信息服务之时,估计即使在法庭之上,也可以泰然自处了。或许还会面对运营商与SP会心一笑:“举证不能没有你!”
 

责任编辑:罗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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