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错过重要资讯?
马上订阅新闻邮件!
 
a 您现在的位置: 中计在线 >> 资讯 >> 产经 >> 文章正文
向专利滥用说“不”
作者:陶鑫良    文章来源:中国计算机报    更新时间:2008-8-25 18:08:59
【字体:
 中计在线信息化频道全心上线!全力推动中国信息化进程!信息决策,易如反掌,尽在CIW信息化!
热点专题:2007暑期促销宝典
·TMMB被指绕不过韩国专利陷阱
· AMD否认外包芯片生产业务
·华为称华赛正招募大批黑客
·传大唐移动获得青岛TD项目超50%份额
·赛迪金笔杆二季度评选活动

· 案例 ·

LG专利费案的实质是专利滥用

近日,美国最高法院对韩国LG向中国台湾广达公司重复收取专利费一案作出最终判决,裁定韩国LG公司在向英特尔收取了专利费后,无权再向下游买家行使其专利权。

之前,英特尔公司向LG公司购买了专利并运用在其芯片组上。全球最大的笔记本电脑制造商广达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了英特尔芯片组。于是,LG电子便指控广达生产的计算机芯片侵犯了自己的专利权。

  广达与韩国LG公司的专利权官司诉讼期长达噩梦般的8年,历经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终审胜诉的曲折过程。尽管现在已是寒冬过后迎来春暖花开,可广达好像还未从诉讼中回过神来,并不愿意透露更多内幕。但可以肯定的是,台湾广达今后可以名正言顺地使用LG在电脑芯片组上的专利。

台湾广达与LG之间的专利费案,实质上是LG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尽管台湾广达与LG之间的专利费纷争已经结束,但类似LG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现象,在整个高科技产业仍普遍存在。在日益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今天,如何遏止跨国巨头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已成为学界、业界关注的一个话题。

作者简介:

陶鑫良,教授、高级律师、专利代理人,现任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国家中高级干部学法讲师团成员、上海市人民政府立法咨询专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和上海市政府外国投资委员会法律顾问团成员。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兼副秘书长、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法律研究会理事长、上海市知识产权研究会副理事长、上海市商标协会副会长、上海市法学会、上海市律师协会、上海市经济法研究会、上海市版权保护协会、上海市计算机软件协会、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理事、常务理事。

美国亚太法学研究院资深研究员,复旦大学特邀研究员、西北工业大学兼职教授、上海外贸学院客座教授、台北政治大学特邀研究员。

2008年6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基于“专利穷竭”(patent exhaustion)的定义,对韩国LG向中国台湾广达公司重复收取专利费一案作出最终判决,裁定韩国LG公司向英特尔收取了专利费,就无权再向下游买家行使其专利权。

对于该案,最初美国加州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广达等厂家没有侵权,LG随后上诉美国联邦专利上诉法院。2006年7月,美国联邦专利上诉法院推翻一审判决,认定LG胜诉。最近,美国最高法院又推翻美国联邦专利上诉法院的判决。一个看似案情简单的专利侵权案,历时8年,一波三折,终于以专利使用方胜诉而告终,可见专利领域内的利益之争是何等剧烈。

由于该案事关重大,而裁决结果将可能影响到全球IT业界的专利使用规则。因此,对于本案LG能否重复收取专利费,全球IT业界也分成泾渭分明的两大派别。一派明确支持广达。这是些在产品中使用多种元器件的硬件大厂和网络设备厂家,如惠普思科戴尔诺基亚、捷威和eBay等,他们向法院递状支持广达,强烈要求取消重复收取专利费。而持有多项专利的国际著名跨国企业,大多站在LG这边,要求继续重复收取专利费。两大利益集团经过长达8年的角力,终于分出胜负。这也意味着专利厂家可以对第三方追诉专利使用费的历史已基本结束。

这是一个继往开来、“里程碑”式的胜利。多年来,全球IT业形成的专利权使用和专利权使用延伸的问题相当复杂。由于拥有大量专利的国际跨国公司处于技术强势地位,拥有专利使用的话语权和定价权,故全球IT业的专利权使用、延伸和收费大多由他们制定规则。由于IT业界的专利拥有者每年都可以获得数以百亿计的美元进账,专利强势集团都盯住了这块肥肉死死不肯放手。对于要求打破过度垄断、加快技术更新的呼声充耳不闻,对于引起的法律诉讼历来态度强硬并惯用拖延术。因此,专利使用者与专利拥有者的法律诉讼和付费摩擦一直没有停过。这次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对IT产业整体发展和专利使用都有一定帮助和借鉴作用。同时,该案也表明,在全球科技高速发展的当下,以美国最高法院为代表的美国司法界也正以积极态度修正知识产权法律的某些落后法则,从全球整体利益来考虑产业良性竞争和发明创新的法制法规。

各国制定专利法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推广应用和创新;二是阻止“专利滥用”。对发明创造的最大鼓励是保护其享有独占收益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须是在法定的、合理的范围内行使。我国专利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的专利权“国内穷竭原则”就是为了防止专利权人的权利行使范围被不合理地无限扩大而设定的原则。专利权国内穷竭原则的设定使得专利权人对其在国内市场进行流通的专利产品仅享有一次性的收益权,从而避免了专利权人为谋取自身利润无穷大而不正当地分割市场,损害生产厂商和消费者利益,破坏市场的正常秩序。

与专利权的国内穷竭原则相同,专利权的国际穷竭原则也应当逐步有序得到确认。目前要求这种“跨国专利穷竭”的呼声逐渐高涨,占全球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要求少数发达国家接受国际穷竭原则。当专利产品一旦被置于流通领域,无论其是在国内市场或是在国外市场,也无论是专利权人自己生产销售或是许可他人生产销售,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也应该是仅能享有一次性的收益权。专利权人通过其专利产品已经获取了足够的经济报偿(除非在产品生产国不享有专利权),该产品的进口价格中也已内含专利许可使用费。如果在此基础上还要求平行进口商或专利产品使用者再支付其专利许可使用费,事实上即赋予了专利权人享有几乎是无限重复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这将导致专利权人通过对国际市场的分割利用获取远远超出其合理报酬的高额收入。而另一方面却使那些弱小的不发达国家的生产企业在生产专利产品时受到种种严苛限制,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迄今为止,国际公约中唯一涉及平行进口的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第六条中对“权利穷竭”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在遵守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基础上,各国均有权自主决定对平行进口是否适用“权利穷竭”。当时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坚决反对采用国际穷竭原则,要求完全取消平行进口,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主张认可平行进口,因为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知识产权人事实上的“权利滥用”。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问题上存在的巨大分歧,归根到底是各种利益集团、各个国家利益相互博弈的体现。由于技术优势代表着先进生产力,并且已经转化为巨大的经济利益,技术优势不仅是国家科技能力的体现,而且已经是国家经济地位的象征。所以,对“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的认可或者否定,都将不可避免地对发达国家或对发展中国家造成有利或不利的影响。因此,仅从国内法的角度来探讨“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是否应当予以认可是远远不够的,也是片面的,更不会得到发达国家的认同。我们要争取做好的是从国际法层面上根本解决“权利穷竭”和平行进口问题,那么各国和各方利益集团之间的共识将会越来越多,对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提速的作用也会越来越明显。

链接:

2008年4月9日,继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之后,我国又推出第4个战略重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指出: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要实行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的方针。一要优化知识产权制度,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合理协调的知识产权体制和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发挥司法保护的主渠道作用。二要推动企业成为知识产权创造的主体,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知识产权创造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群众性发明创造。三要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依法运用知识产权,促进各种创新和发明成果加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造福社会,造福人民。四要切实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依法打击侵权行为,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五要合理界定知识产权界限,有效维护正常市场竞争秩序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六要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秩序的构建,遵守国际规则,促进人类文明成果的合理共享。七要大力培育知识产权文化,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尊重知识、鼓励创新、诚信守法的舆论氛围。

记者手记:

与“专利滥用”勇敢斗争

■ 钱君德

2005年12月4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平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交了申请,请求裁决飞利浦一项涉及DVD的专利“无效”。在申请书中,张平认为该专利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具有创造性。

2006年1月4日,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单晓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朱雪忠、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教授徐家力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了申请书,请求宣告飞利浦公司的同一项DVD专利无效。

此事件被媒体称之为“中国知识产权专家公益集体行动”。2006年12月10日,中国5位教授与飞利浦双方调解成功。飞利浦将该专利从专利清单中撤出,并在中国不再主张权利。5位教授撤回申请书。

这5位教授的义举带了一个好头,这也是我国在专利领域的一个胜诉案例。正如5教授之首张平教授所说,跨国企业在专利许可上存在着许多不合理之处,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的创新与公平竞争。企业界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起一个类似于美国“337条款”的防御和保障机制,促进在国际贸易大环境下企业公平竞争的法律环境的形成。

对此,国内有识之士曾多次呼吁,希望通过推动国家在知识产权反垄断方面的法制建设,同时提升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应用意识及能力,包括所有行业的中国企业完全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而不少专家认为,面对洋巨头所征收的高额专利费,国内企业其实有不少其他道路可供选择。

责任编辑:wangqian1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相关文章
    没有相关文章
     相关评论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 您将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言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留言板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提醒:不要进行人身攻击与无聊谩骂。谢谢配合。
    热门文章
    最新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