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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模式保护初探
作者:俞悦    文章来源:中国计算机报    更新时间:2008-8-13 18: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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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cebook将德国一家网站StudiVZ告上法庭,称对方“拷贝了Facebook的外观、风格、特色和服务”,甚至包括自己特有的“留言墙”功能。Facebook表示:对方“克隆”自己的网站,程度之深,似乎只不过把自己网站上的蓝色主题风格变成了红色风格。这一动作被分析人士看作是用版权来打击商业模式模仿者。

Facebook网站                         StudiVZ网站

商业模式简单说来就是企业赚钱的方式,它对企业至关重要。在过去,很少有人提出“商业模式保护”这个概念。但随着互联网的兴起,这一概念慢慢进入人们的视野中。

如今,互联网行业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许多人都在探索基于互联网的新商业模式。而当个人或企业通过不断试验、研究,创造出一种新模式后,随即就有许多跟随者仿效,这使创新者很难在竞争中获得优势。

Facebook就遇到了这样头疼的事情。Facebook是美国著名的校园社交网站,在美国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但有一件事却一直令它很烦恼:它的这种模式被大量国外企业模仿。跟随者们纷纷在自己的国家建立类似的校园社交网站。这使得Facebook在海外事业的拓展上遇到了很大的阻碍。

可见,商业模式模仿将会对创新者造成不可预计的损失。因而,很多首创者纷纷举起了商业模式保护的大旗。那么商业模式该如何保护呢?它有哪些途径可走?

走技术专利之道

互联网的商业模式依托于技术,离开一定的技术就不能构成完整的商业模式。例如,利用广告盈利的这种普遍的商业模式也需要诸如点击率计算技术、精准投放的技术等作基础。

依托于技术正是互联网模式的特殊性所在。从这个角度来看,互联网商业模式并不是完全虚拟的,它也有自己的实体部分存在。我们可以通过技术这道门槛,来拦截下模仿商业模式的追随者们。

中国政法大学冯晓青教授表示:“软件是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组成部分,软件受到著作权保护。企业可以通过软件的著作权保护进而维护自己独创的商业模式,只须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即可生效。”同时,有律师也发表了相同的看法:“企业在申请技术专利时可以将商业模式和技术结合描述,从而更好地达到保护商业模式的目的。”

虽然这种方法并不能完全保护商业模式,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加模仿难度,从而抑制对商业模式的模仿。

版权保护的可行性

互联网的商业模式除了包含软件、技术等内在组成部分外,部分互联网商业模式还包含外在表现形式,例如页面框架、布局、颜色等。一些网站为吸引游客而在网页设计方面付出很大心血,不仅网页风格独特、有吸引力,同时,网页功能的安排也符合消费者的使用习惯。虽然,外在表现形式并不是商业模式的核心,但是,这一点也不可避免地遭到一些追随者的模仿。

7月中旬,Facebook将德国一家网站StudiVZ告上法庭,称其侵犯了自己的版权。Facebook在诉状中提到,对方“拷贝了Facebook的外观、风格、特色和服务”,甚至包括自己特有的“留言墙”功能。Facebook在诉状中说,对方“克隆”自己的网站,程度之深,似乎只不过把自己网站上的蓝色主题风格变成了红色风格。实际上,StudiVZ正是Facebook校园社交网站模式的模仿者,而Facebook这一举动也被分析人士看作是利用版权来打击追随者。

可见,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外在表现形式也是一条可走的途径。冯晓青教授告诉记者:“商业模式外在形式实际是一种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著作权不需要申请即可实现。”

有人认为:诸如网页外观之类的,只要模仿者稍微改动,就可以避开侵权风险,因而利用版权来打击追随者并没有多大帮助。对此,冯晓青教授持有不同的意见:“这种外在形式不一定要完全一样,只要符合两个标准即可判定侵权:一方面是实质性相似,即版面实质是相似的;另一方面被称为‘接触’,即在设计自己版面前见过或知道他人的页面。换句话说,如果你事先没有接触过某页面,而设计出了实质相似的也不判为侵权。”

自身预防之道

实际上,除了从法律角度保护互联网商业模式外,还可以从商业模式自身角度出发,建立商业模式壁垒,从而减少或阻止跟随者进入。

“要想争夺市场,一方面需要有好的商业模式,但仅仅这样还不够,还需要有能力和条件运作好这种模式。”通联传媒CEO史丹丹表示。

史丹丹创建了一家互联网新媒体公司,她对网络商业模式的创建和运作有多年经验,她告诉记者:“互联网新媒体模式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但不是谁都能成功。而我们的成功主要是由于一方面我们有传统媒体的支持,获得了做媒体的宝贵经验,同时,也有做广告的经验。”

的确,这些都是不可模仿和复制的。这给了商业模式创造者一个启示:创建商业模式可以根据自身的能力创造一些难以模仿的特性,从而将部分跟随者挡在门外。

博客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盛行起来。但博客的盈利模式一直前景昏暗。在不断探索的路途中,新浪提出了“利润分成”模式,即扣除成本后将广告收入与博主五五分成。

但是,这种模式有它自身的壁垒。众所周知,广告主追求的是“眼球效应”。只有拥有大量的受众基础,才能形成“眼球效应”,广告主的投放才能形成回报。因而这种模式需要很大的流量,这对于专业博客,是可遇而不可求的,也只有像新浪等大型门户网站能够踏入这块土地。

商业模式专利是未来

如今,为了保护自己首创的商业模式,部分企业还加入商业模式专利申请的队伍中。冯晓青教授表示:“商业模式又叫商业方法。目前,我国已经受理了很多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虽然现在我国还没有商业方法专利,但商业方法的模仿不利于创新,建立商业方法专利是迟早的事情,因为它符合知识产权发展规律。”

有人担心:商业模式专利建立起来后会引起现有商业模式专利申请的乱战。冯晓青教授告诉记者这是不必要的担心,他说:“专利必须符合新颖性要求,而现在这些模式在中国已经公开很久,不符合新颖性,因而不必担心这些商业模式被申请专利。”但是,冯晓青教授也表示:“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意跟从。互联网企业应该注重自主创新,使自己的模式超前、新颖,从而夺取市场优先地位。”史丹丹也认为单一模仿者必然要走向失败,企业要领会商业模式实质,并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做出改变和创新。

总之,商业模式需要创新,这样才能促进产业发展,而这种创新需要保护和鼓励。只有从法律、标准和商业模式自身综合考虑,才能找到商业模式保护的最佳方向。

案例:2007年,北京首都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正式委托专利事务所,提出“网络桌面媒体”商业模式的专利申请,目的在于保护其经营的这种创新的桌面媒体商业模式——“开屏模式”。

“开屏模式”的走红引来一些竞争对手的纷纷效仿。据艾瑞咨询调查数据显示,目前业内已经出现了名为“酷屏”、“彩屏”、“纷屏”等多家同样自称是经营桌面媒体业务的互联网公司。开屏传媒董事长黄明生表示:“虽然现在跟风进入市场的企业目前并不能撼动开屏传媒作为行业先锋的地位。由于各家企业的实力不同,采取的推广方式也有很大的不同,部分企业甚至采取插件捆绑的方式进行推广,在用户中形成了很坏的影响。这种方式与开屏传媒倡导的阳光、快乐的方向大相径庭,也使用户对桌面媒体这种健康的新形式产生了一些不应有的质疑。”

责任编辑:洪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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